有關美國課稅問題

眾所周之,美國近年來強力稽查美國稅務居民()的海外所得並進行大追稅,且獲得不錯的成效;目前在我國之中,有不少美國國籍之人或我國國民設立之美國公司(尤以德拉瓦公司最多) ,對此擔憂不已;我們特別整理以下資料供客戶參考。


:美國稅務居民等同納稅義務人,包含美國公民、持有綠卡國民、居住美國超過法定期間之外國人、及在美國設立的公司。

目前較具影響的法案如下:
1.       美國擬通過 TAX LEVY POWER (徵稅扣押權)法案
一旦通過國稅局可以直接查扣納稅義務人海外資產帳戶,可不須經過稅務法庭的同意。美國的稅務屬刑法範疇,不可輕忽。
2.       海外帳戶稅務承諾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
此法案即將在2013年生效,這是美國單方面立法要求全球各金融機構必須向美國國稅局通報美國稅務居民在海外的金融帳戶資料;規定金融機構若不遵從FATCA未來(2014)金融機構在美國之所得將被課以30%懲罰性所得稅 ,對各金融機構影響甚巨。
此舉不但違反各國金融保密法的規定,也造成全世界各國的反對;而目前美國已運用各種手段要求各國配合,並獲得不錯的成效。
※目前台灣並未承諾美方遵從該規定。
3.       外國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簡稱FBAR)
此法案原本就存在,只是被忽略;美國國稅局日前又重申其內容,規定美國稅務居民海外資產超過1萬美元,就必須主動向美國國稅局填報TD F90-22.1 表格;若故意不申報者,將課以該年度帳戶最高餘額的50%為懲罰稅懲罰稅不足10萬美元,以10萬美元計

客戶目前持有美國德拉瓦公司並開設OBU的風險
1.       目前德拉瓦公司依州政府法令規定,在德拉瓦境內若無營業行為,仍免徵州所得稅及州營業稅,只需繳交特許稅(年費),也不需會計師簽證申報,公司依然可以合法存續;但其海外銀行帳戶資產符合 FBAR的規定,仍須要填報 TD F90-22.1 表格
2.  美國德拉瓦公司若無特別需求,建議辦理解散或清算並關閉結清其帳戶;如果美國公司確實有存在的必要性,請務必遵照美國法令申報。
3.  若真有特別考量,帳戶總資產一定要符合FBAR的免申報門檻(低於10,000美元)為原則,並且美國德拉瓦公司的股東不能是美國的稅務居民(含個人及公司),且美國公司也不能有任何營業行為。
4.  雖然我國目前為止,並未承諾美國FATCA法案,客戶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往來的資料,不會提供給美國國稅局。但若有其他金融機構自行承諾美國FATCA法案,則不在此限,客戶須謹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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