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快覽
1.核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支領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因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之教師薪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為使該等教師因延長工時所支領之鐘點費所得稅負更臻公平合理,財政部配合教育部核釋,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符合教育部規定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由於教師並無一定工作時間,且過去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薪資免稅,教育部對於教師支領鐘點費標準與每月加班時數限額亦未明確規範,財政部過去相關函釋尚無教師支領鐘點費得認屬加班費而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今教育部洽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就下列項目認屬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並規範每師每月加班時數限制,財政部爰依據上述所得稅法規定,核釋前開教師支領具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鐘點費。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軍教薪資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明確規範上述加班費性質鐘點費標準,消弭可能之課稅爭議,亦符合租稅公平,可落實課稅合理化之目標。(聯絡人:謝科長慧美,聯絡電話:(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101/6/20
2.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及簽證申報之案件,應於101年7月2日前將相關資料寄交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辦理100年度結算申報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案件,其附件資料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依規定應於6月30日前親送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6月30日適逢假日,故截止日順延至7月2日。其應送交資料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
二、機關團體結算申報: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網路申報總表、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應檢附第5頁所得計算表,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尚須檢附第5-1頁所得計算表)、平衡表及相關附件。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四、上述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經掃描上述相關資料文件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該局說明,非會簽之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案件(含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其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九所列文件且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該局亦提醒,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屬會計師簽證之案件,務必於7月2日前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免逾期成為一般普通申報案件,喪失簽證案件可適用之盈虧互抵及交際費限額提高之優惠。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聯絡人:審查一科劉倩良;電話:03-3396789轉13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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