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基本稅額的規定,申報戶全年度海外所得要大於100萬新台幣,才進入加計項目與綜合所得淨額(註一)合併計算,起徵點為 600萬新台幣,課以20%的所得稅。
所以說,申報海外所得有二個必要的條件,缺一不可。
第一個條件,是要當年度海外所得大於100萬新台幣,才進入算稅程式,未達 100萬不計入;而重點在於所得,而非資產。
第二個條件,加計項目與綜合所得淨額總合要達600萬,未達600萬也不用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
而算出來的稅還要與原來的綜合所得稅來比較,課徵其高的稅負。
註一:計算公式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加計項目-600萬)x20%
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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