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來一回,多了可扣除成本費用後,外商節省的稅金就差很多
其實這筆稅金多被外商轉嫁到台灣的廠商,外商要拿清的,所以間接也幫台灣納稅人降低成本
其實這筆稅金多被外商轉嫁到台灣的廠商,外商要拿清的,所以間接也幫台灣納稅人降低成本
外商在台勞務所得 將減稅
外商經過多年爭取之後,財政部賦稅署擬放寬,讓外商在台灣沒有營業據點或分支機構,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中屬於「營業利潤」者,可以扣除成本費用,大幅降低稅負。
美國商會連續數年在白皮書中陳述,境外的外商公司在境外提供勞務服務,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律採「總額」方式扣繳20%,在本國又要繳一次稅,結果全部稅負在全世界中為屬一屬二的重,非常不合理。
假設,境外的外商甲公司提供一項設計圖,台灣乙公司支付1000萬元,要先扣下200萬元繳給國稅局之後,實際付800萬元給甲公司。
財政部賦稅署打算放寬,未來凡是符合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的盈餘,即是「營業利潤」,外商公司可以舉證提出成本費用,從所得中扣除,再以淨所得扣除20%。
以上述案例為例,境外甲公司的成本費用為700萬元,可以從1000萬元中扣除,淨所得300萬元,再乘上20%,乙公司在付款之前,只要先扣繳60萬元給國稅局,剩下940萬元給甲公司。
會計師表示,目前在實務作業上,境外公司提供的勞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國稅局常常以「其他所得」的名義核課,總額扣繳20%。「營業利潤」、「其他所得」、「勞務報酬」三者很容易混淆,爭議很大。
如果財政部未來要放寬解釋,則什麼是「營業利潤」,其定義就非常重要,財政部務必要做清楚的界定。
據學界人士的意見,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的盈餘,如果不是權利金、股利、利息者,大多可以屬於「營業利潤」。
財政部賦稅署在本月將召集美國商會、歐洲商會和會計師公會等開會,對「營業利潤」定義清楚,之後會發布新解釋令,解決多年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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