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因應海外所得的方式


試比較AB 兩種海外所得的情況

A情況年度海外所得超過加計項目 600萬,須用最低稅負計算所得稅


B情況有同樣的海外所得,但因是由海外資產公司控股的,所以所得會先進入海外公司
而海外公司可選擇當年度只分配股利不超過要進入最低稅負的算稅公式即可,其他所得部份可遞延至隔年再行分配,就可避開所得稅問題
這是稅法上遞延的概念


兩相比較之下,同樣有所得,但A要繳稅,B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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