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因應海外所得的方式 日期: 7月 14, 2009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試比較AB 兩種海外所得的情況A情況年度海外所得超過加計項目 600萬,須用最低稅負計算所得稅B情況有同樣的海外所得,但因是由海外資產公司控股的,所以所得會先進入海外公司而海外公司可選擇當年度只分配股利不超過要進入最低稅負的算稅公式即可,其他所得部份可遞延至隔年再行分配,就可避開所得稅問題這是稅法上遞延的概念兩相比較之下,同樣有所得,但A要繳稅,B不用繳稅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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