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產生的種類

依現行法令,我國課稅範圍如下:

1.所得稅法第2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3.所得基本稅額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境外(含港澳)來源所得超過 100萬;目前此款於 99年以後實施

所以包含個人海外投資收益(股息收入)、海外勞務收入、海外薪資收入、海外投資金融商品收益、海外機會中獎收入等收益,都屬於所得基本稅額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範圍。

另外大家容易搞混的地方,是大陸地區所得,依我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則視為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是要併同綜合所得稅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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