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僑報綜所稅 居住者認定放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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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外僑上年度因居住滿183天、以居住者身分申報綜所稅,下年度不再直接視為居住者課稅;若居住未達183天,仍採直接就源扣繳20%所得稅,不必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曾發布解釋令,居留我國境內的外僑,如果上年度是以居住者身分申報綜合所得稅,次年度不論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都要按居住者規定申報課稅。 為使課稅認定更明確,財政部近日發布新的解釋令,刪除上述的課稅解釋令,回歸所得稅法的精神,外僑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身分應屬非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採就源扣繳的方式課徵所得稅,由給付薪資者直接按2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的居住者,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採綜合所得稅結算方式申報所得;若屬於稅法規定居住者以外的個人,則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採就源扣繳20%;無扣繳憑單的所得,即按扣繳率申報納稅。 不過,由於所得稅法定義的「居住者」,條件是有住所、且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卻未進一步解釋「經常」如何認定。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根據大法官的解釋,只要在台灣有住所,不一定要住滿183天,而是依個案事實認定。如果在台灣保留住所,且經濟重心都在台灣,像是有存款、股利或股息,都可能被認定為「居住者」,要在台灣按累進稅率申報綜所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則說,實務上外僑來台灣工作,公司可由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上申請的居留期間,判斷是否會待超過183天。但過去也常有外僑表示會在台停留超過183天,公司只按居住者身分扣繳10%,沒想到後來外僑卻提早離台,公司未就源扣繳20%,造成短扣繳10%。 但公司並不一定能掌控外僑在台實際的居留時間,因此若有短扣繳情形,國稅局只會要求公司補繳不會加罰,但公司因此多扣繳的10%,不一定能要得回來,因此公司在扣繳時要特別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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